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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民爆行业落实〈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实施方案》的通知(202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 第十三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二十四条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仍在生产、销售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以及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来源:工信部
2026-01-17
共 179 页 总数: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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