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军用汽车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节 我军军用汽车的分类、构成及型号编制
一、车辆分类
在公路、城市道路与非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通常分为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三大类。
汽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
挂车:本身无动力装置的靠汽车牵引的车辆。
汽车列车:一辆汽车与一辆以上挂车的组合。
二、我军军用汽车分类及构成
军用汽车:编装在军内且为军队服务的汽车。
汽车和军用汽车的分类是个较为复杂的课题。站在不同角度有着不同的分法。一般有从基本型式、军事效能、军民结合程度以及功能用途等四个方面来分。
1. 从基本型式上分
汽车从基本型式上可分为基型车、变型车和军用特种车三大类:
基型车:担负主要任务,适用范围广泛,生产或装备数量较多,性能指标优良,且易于派生变型车的主导车种。例如我军装备的军用越野车系列和军用载重(货)汽车系列。
变型车:在保证与基型车大多数总成部件和易损件通用和系列化的前提下,按需派生的车种。例如在基型车的基础上,采取“定轴荷,变轴数”、“定轴数,变轴荷”、“定轴数,变轴距”等措施发展的车型。
军用特种汽车:经过专门研制或专门改装设计,装有特种设备,具有特定功能,完成特殊使命的军用汽车。军用特种汽车又分为军用通用特种汽车和军用专用特种汽车两种。
军用通用特种汽车:两个以上军兵种或专业系统使用的军用特种汽车。例如军用救护车和军用客车等。
军用专用特种汽车:某一军兵种或专业系统使用的军用特种汽车。例如导弹发射车等。
2. 从军事效能和通行能力上分
军用汽车从军事效能和通行能力上可分为军用高机动汽车、军用标准机动性(增强机动性)汽车、军用一般通过性汽车和军用民品汽车四大类。
军用高机动汽车 高机动性车辆主要用于师以下部队,属军方专门组织研制,具有高越野机动能力。能在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相当复杂的无路地区顺利通行,能伴随坦克前进且能方便的进行转运的军用汽车。例如美军的LTV、HMMWV、M998系列车型和我军的EQ2050、WS2070、WS2180型越野车和CDX01、JM8等全地形车等。
军用标准机动性(增强机动性)汽车:此类汽车可由军方专门研制,也可由民用全轮驱动汽车改制。主要用于战区后勤地域,完成大量的兵力调动和物资补给运输任务,通行能力和环境适应性均比一般全轮驱动汽车较强的军用汽车。
军用一般通过性汽车:直接从民品采购的普通的全轮驱动军用汽车,越野性能较低,例如切诺基汽车。
军用民品汽车:军方不作任何要求而直接选购的民用汽车。
美军从六十年代中期开始,就用“军事效能,后勤支援能力和价格高低”三原则分类法将军车分为下述四大类:高机动车、标准机动车、准军用车和民用车。
3. 从军民结合程度上分
军用汽车从军用与民用的结合程度上还可分为军用专制、民改军用和民品借用三大类。德军二代军车就是按此思想分类的。
4. 从功能用途上分
从功能用途上分类,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功能用途又分总的功能用途和具体功能用途两种。
(1)从总的功能用途上看,军用汽车可分为战斗汽车、战术汽车和运输管理汽车三大类。
战斗汽车:为完成某一战斗使命而专门研制或以民用汽车车型或部件为基础改制的特殊类型的军用汽车。例如,烟幕施放车和火箭发射车等。
战术汽车:为完成战术使命而专门研制或以民用汽车车型或部件为基础改制的军用汽车。军用越野汽车大多用作战术车辆。
运输管理汽车:主要系指后勤支援和保证日常生活的客、货运输车。
(2)从具体功能用途上看,军用汽车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3730.1—88和国家军用标准GJB801—90的规定,又可分为载重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特种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等七大类。其类别编号见表1-1。
a. 军用载重(货)汽车
军用载重汽车主要用于人员、物资和武器装备的运载,也可用作牵引汽车(非越野载重汽车只能牵引全挂汽车)。
军用载重汽车分为基型越野类,基型变型类和民品选配车三大类。基型越野类就是军用越野汽车基型车,三类车都分轻、中、重和超重四个等级。我军现行装备的载重汽车车型和质量参数列于表1-2之中。
b. 军用越野汽车
越野汽车系指主要用于坏路和无路地区的全轮驱动的较高通过性能的汽车。也可用作牵引汽车。军用越野汽车分为基型越野汽车和特种越野汽车两大类别。特种越野汽车不少是战略武器运载车。军用越野汽车是我军的基本车型种别。它们可分为轻型、中型、重型和超重型四个最大总质量等级。按总装载质量的大小曾分为0.50,0.75,1.50,2.50,3.50,5.00,7.00~8.00,10.00~12.00,15.00~16.00,20.00t10个等级。曾经编装情况和可能发展的情况以及等级划分情况列于表1-3之中。各等级车型的编配任务如下:
中型越野汽车:该级别车型的编配用途为:牵引2.4~4.5t和运载2.5(公路3.75)~3.5(公路5.3)t范围内的武器装备;运载CAF50型以下的各型军用方舱;改装部份轮式装甲车以及各种专用配套车和通用特种车。
重型越野汽车:该级别的车型编配用途为:牵引4.5~9.0t和运载5(公路7.5)~8(公路12)t范围的武器装备;运载CAF60型军用方舱;变型步兵战车和8~16t的载重汽车;改装雷达、通信、舟桥、抢救、加油等特种车和部份专用配套车。
超重型越野汽车:该级别车型编配用途为:牵引50t和运载60t以下的重型武器装备改装舟桥车、地空导弹、战略导弹、中远程战术导弹和重型低空导弹运载车以及雷达指挥控制系统等武器装备配套车。
表1-3中的NJ230、CA30A和CQ261等车型已使用近30个年头,早已全部淘汰。进口的外国车型也已淘汰。至于大于24t的超重型车现已开发了多个车型。此外,尚有部份作基型的牵引汽车,没有列入表1-3之中。
c. 军用自卸汽车
自卸汽车是以运送货物为主且具有可倾卸货箱的汽车。其编配任务主要用于工程部队完成施工作业。按最大总质量G,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我军曾只装备中型自卸车。具体型号见表1-4。
军用牵引汽车系装有绞盘等附件,主要用于牵引火炮等武器装备的全轮驱动的军用汽车。由于它的编制含于军用越野汽车之中,故不另作详细介绍。
e. 军用特种汽车
军用特种汽车,有人也把它叫做军用专用汽车,按其车身结构可分为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专用自卸车,仓栅式汽车和特殊结构汽车六大类。其类别编号见表1-5。
罐式特种汽车,装有罐状容器,用于运输液体、气体、或粉状物资,以及完成特定作业的特种汽车。
起重举升特种汽车,装有起重设备和可升降作业台的特种汽车。
自卸特种汽车,装有液压举升机构,能使车厢卸下或使车厢倾斜并靠自重卸货的特种汽车。
仓栅式特种汽车,具有仓笼和栅栏结构车厢,运输散装颗粒物资和畜禽等货物的特种汽车。
特殊结构特种汽车,具有桁架、平板等各种特殊结构的特种汽车。
军用特种汽车品种繁多,全军计有300多种特种汽车。因此,其编制构成不可能详细介绍。我军曾经装备的部份通用特种车列入表1-6之中。
军用客车系具有长方形车厢,主要用于运载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物品的军用汽车。其编配任务在于保证机关办公和集体活动等日常生活用车。按车身总长度L的大小分为微型、轻型、中型和大型四个级别。我军曾装备的车型及其主要参数见表1-7。
轿车系座位布置于两轴之间的乘座汽车。军用轿车的编配任务在于保证机关首长办公和日常生活用车。按发动机排量Q的大小分为微型级、普通级、中级、中高级和高级五个档次。我军曾主要编配的是驱动型式为4×2的普通级和中级两个档次的五座轿车。具体车型及主要参数见表1-8。
三、我国挂车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GB3730.1—88和国家军用标准GJB801—90的规定,挂车可分为全挂车、半挂车、特种挂车三种。
全挂车:由牵引车牵引,且其总载荷的绝大部分由挂车本身承受的挂车。
半挂车:由牵引车牵引,其相当部分载荷由牵引车承受的挂车。
特种挂车:完成特定任务或仅在装备专用设备后才能用于运输货物的挂车。它分为特种全挂车和特种半挂车。如发电机挂车、空压机挂车和低货台挂车等。
四、我国汽车列车分类
汽车列车可分为全挂、半挂、双挂和特种形式等汽车列车。
全挂汽车列车:系用牵引杆将用作牵引的汽车与一辆以上的挂车绞连组合成的汽车列车。
双挂汽车列车:由一辆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半挂车和一辆全挂车所组合 的汽车列车。
特种汽车列车:载荷为单件式,并分别加在牵引车和挂车的桥式平台上,并通过载荷本身把车辆连接起来的汽车列车。如大件园木和大型管件运输车等。
半挂车汽车列车:由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半挂车所组合的汽车列车。
军用半挂汽车列车的编配任务是运载各种工程机械、履带车辆以及坦克和导弹等武器装备。按半挂装载质量Ge的大小可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我军曾编装了轻、中两个级别的半挂列车。远达牌轻型列车主车驱动型式为6×6,半挂车系双轴。汉阳中型列车,主车驱动型式亦为6×6,半挂车系三轴,其它参数见表1-9。
根据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标准汽130—59和专业标准ZB/T T50005—89的规定,汽车产品(包括军用汽车)型号由企业名称、车轴类别、主要参数、产品序号、特种车类别以及厂定代号等6个内容组成。参见图1-1。在图1-1中的符号其意义如下: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
特种车类号一栏,若属非特种车则须取消。
1. 型号编制说明
(1)主要参数系指最大总质量(t),车辆总长度(m)和发动机的排量(L)。
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应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当客车总长度小于10m时,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轿车发动机的排量,其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十倍的数值表示。
特种车及特种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系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要参数的数字修约应符合《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主要参数不是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应以“0”补位。
(2)产品序号是产品主要总成变更等不断改进的标识号,数字应由0、1、2、…依次使用。改进后的产品若主参数超过原定型产品的10%,则应改变代号。若因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产品序号。
(3)特种车类号是特种车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代号,第一字母为结构特征代号,参见表1-5。后两字母为具体用途特征代号。
(4)企业自定代号是同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头、凸头、左右置方向盘等)的标识号,其位数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不属结构变化。不应给予自定代号。
2. 型号编制举例
例1:第二汽车制造厂首次生产的总质量为9292kg的载重汽车,其型号为:EQ1090。
例2:陕西汽车制造厂首次生产的总质量为18830kg的越野汽车,其型号为:SX2190。
例3:第三四0二工厂第二次改进生产的总长度为9.11m的骊山牌客车,其型号为:LS6911。
例4:松辽汽车厂第二次改进生产的总质量为2390kg的厢式救护车(特种车),其型号为SL5021XJH。
在公路、城市道路与非公路上行驶的车辆通常分为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三大类。
汽车:由动力装置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车辆。
挂车:本身无动力装置的靠汽车牵引的车辆。
汽车列车:一辆汽车与一辆以上挂车的组合。
二、我军军用汽车分类及构成
军用汽车:编装在军内且为军队服务的汽车。
汽车和军用汽车的分类是个较为复杂的课题。站在不同角度有着不同的分法。一般有从基本型式、军事效能、军民结合程度以及功能用途等四个方面来分。
1. 从基本型式上分
汽车从基本型式上可分为基型车、变型车和军用特种车三大类:
基型车:担负主要任务,适用范围广泛,生产或装备数量较多,性能指标优良,且易于派生变型车的主导车种。例如我军装备的军用越野车系列和军用载重(货)汽车系列。
变型车:在保证与基型车大多数总成部件和易损件通用和系列化的前提下,按需派生的车种。例如在基型车的基础上,采取“定轴荷,变轴数”、“定轴数,变轴荷”、“定轴数,变轴距”等措施发展的车型。
军用特种汽车:经过专门研制或专门改装设计,装有特种设备,具有特定功能,完成特殊使命的军用汽车。军用特种汽车又分为军用通用特种汽车和军用专用特种汽车两种。
军用通用特种汽车:两个以上军兵种或专业系统使用的军用特种汽车。例如军用救护车和军用客车等。
军用专用特种汽车:某一军兵种或专业系统使用的军用特种汽车。例如导弹发射车等。
2. 从军事效能和通行能力上分
军用汽车从军事效能和通行能力上可分为军用高机动汽车、军用标准机动性(增强机动性)汽车、军用一般通过性汽车和军用民品汽车四大类。
军用高机动汽车 高机动性车辆主要用于师以下部队,属军方专门组织研制,具有高越野机动能力。能在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相当复杂的无路地区顺利通行,能伴随坦克前进且能方便的进行转运的军用汽车。例如美军的LTV、HMMWV、M998系列车型和我军的EQ2050、WS2070、WS2180型越野车和CDX01、JM8等全地形车等。
军用标准机动性(增强机动性)汽车:此类汽车可由军方专门研制,也可由民用全轮驱动汽车改制。主要用于战区后勤地域,完成大量的兵力调动和物资补给运输任务,通行能力和环境适应性均比一般全轮驱动汽车较强的军用汽车。
军用一般通过性汽车:直接从民品采购的普通的全轮驱动军用汽车,越野性能较低,例如切诺基汽车。
军用民品汽车:军方不作任何要求而直接选购的民用汽车。
美军从六十年代中期开始,就用“军事效能,后勤支援能力和价格高低”三原则分类法将军车分为下述四大类:高机动车、标准机动车、准军用车和民用车。
3. 从军民结合程度上分
军用汽车从军用与民用的结合程度上还可分为军用专制、民改军用和民品借用三大类。德军二代军车就是按此思想分类的。
4. 从功能用途上分
从功能用途上分类,这是一种常见的方法。功能用途又分总的功能用途和具体功能用途两种。
(1)从总的功能用途上看,军用汽车可分为战斗汽车、战术汽车和运输管理汽车三大类。
战斗汽车:为完成某一战斗使命而专门研制或以民用汽车车型或部件为基础改制的特殊类型的军用汽车。例如,烟幕施放车和火箭发射车等。
战术汽车:为完成战术使命而专门研制或以民用汽车车型或部件为基础改制的军用汽车。军用越野汽车大多用作战术车辆。
运输管理汽车:主要系指后勤支援和保证日常生活的客、货运输车。
(2)从具体功能用途上看,军用汽车根据我国国家标准GB3730.1—88和国家军用标准GJB801—90的规定,又可分为载重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特种汽车(专用汽车)、客车、轿车等七大类。其类别编号见表1-1。
a. 军用载重(货)汽车
军用载重汽车主要用于人员、物资和武器装备的运载,也可用作牵引汽车(非越野载重汽车只能牵引全挂汽车)。
军用载重汽车分为基型越野类,基型变型类和民品选配车三大类。基型越野类就是军用越野汽车基型车,三类车都分轻、中、重和超重四个等级。我军现行装备的载重汽车车型和质量参数列于表1-2之中。
b. 军用越野汽车
越野汽车系指主要用于坏路和无路地区的全轮驱动的较高通过性能的汽车。也可用作牵引汽车。军用越野汽车分为基型越野汽车和特种越野汽车两大类别。特种越野汽车不少是战略武器运载车。军用越野汽车是我军的基本车型种别。它们可分为轻型、中型、重型和超重型四个最大总质量等级。按总装载质量的大小曾分为0.50,0.75,1.50,2.50,3.50,5.00,7.00~8.00,10.00~12.00,15.00~16.00,20.00t10个等级。曾经编装情况和可能发展的情况以及等级划分情况列于表1-3之中。各等级车型的编配任务如下:
中型越野汽车:该级别车型的编配用途为:牵引2.4~4.5t和运载2.5(公路3.75)~3.5(公路5.3)t范围内的武器装备;运载CAF50型以下的各型军用方舱;改装部份轮式装甲车以及各种专用配套车和通用特种车。
重型越野汽车:该级别的车型编配用途为:牵引4.5~9.0t和运载5(公路7.5)~8(公路12)t范围的武器装备;运载CAF60型军用方舱;变型步兵战车和8~16t的载重汽车;改装雷达、通信、舟桥、抢救、加油等特种车和部份专用配套车。
超重型越野汽车:该级别车型编配用途为:牵引50t和运载60t以下的重型武器装备改装舟桥车、地空导弹、战略导弹、中远程战术导弹和重型低空导弹运载车以及雷达指挥控制系统等武器装备配套车。
表1-3中的NJ230、CA30A和CQ261等车型已使用近30个年头,早已全部淘汰。进口的外国车型也已淘汰。至于大于24t的超重型车现已开发了多个车型。此外,尚有部份作基型的牵引汽车,没有列入表1-3之中。
c. 军用自卸汽车
自卸汽车是以运送货物为主且具有可倾卸货箱的汽车。其编配任务主要用于工程部队完成施工作业。按最大总质量G,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我军曾只装备中型自卸车。具体型号见表1-4。
军用牵引汽车系装有绞盘等附件,主要用于牵引火炮等武器装备的全轮驱动的军用汽车。由于它的编制含于军用越野汽车之中,故不另作详细介绍。
e. 军用特种汽车
军用特种汽车,有人也把它叫做军用专用汽车,按其车身结构可分为厢式汽车,罐式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专用自卸车,仓栅式汽车和特殊结构汽车六大类。其类别编号见表1-5。
罐式特种汽车,装有罐状容器,用于运输液体、气体、或粉状物资,以及完成特定作业的特种汽车。
起重举升特种汽车,装有起重设备和可升降作业台的特种汽车。
自卸特种汽车,装有液压举升机构,能使车厢卸下或使车厢倾斜并靠自重卸货的特种汽车。
仓栅式特种汽车,具有仓笼和栅栏结构车厢,运输散装颗粒物资和畜禽等货物的特种汽车。
特殊结构特种汽车,具有桁架、平板等各种特殊结构的特种汽车。
军用特种汽车品种繁多,全军计有300多种特种汽车。因此,其编制构成不可能详细介绍。我军曾经装备的部份通用特种车列入表1-6之中。
军用客车系具有长方形车厢,主要用于运载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物品的军用汽车。其编配任务在于保证机关办公和集体活动等日常生活用车。按车身总长度L的大小分为微型、轻型、中型和大型四个级别。我军曾装备的车型及其主要参数见表1-7。
轿车系座位布置于两轴之间的乘座汽车。军用轿车的编配任务在于保证机关首长办公和日常生活用车。按发动机排量Q的大小分为微型级、普通级、中级、中高级和高级五个档次。我军曾主要编配的是驱动型式为4×2的普通级和中级两个档次的五座轿车。具体车型及主要参数见表1-8。
三、我国挂车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GB3730.1—88和国家军用标准GJB801—90的规定,挂车可分为全挂车、半挂车、特种挂车三种。
全挂车:由牵引车牵引,且其总载荷的绝大部分由挂车本身承受的挂车。
半挂车:由牵引车牵引,其相当部分载荷由牵引车承受的挂车。
特种挂车:完成特定任务或仅在装备专用设备后才能用于运输货物的挂车。它分为特种全挂车和特种半挂车。如发电机挂车、空压机挂车和低货台挂车等。
四、我国汽车列车分类
汽车列车可分为全挂、半挂、双挂和特种形式等汽车列车。
全挂汽车列车:系用牵引杆将用作牵引的汽车与一辆以上的挂车绞连组合成的汽车列车。
双挂汽车列车:由一辆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半挂车和一辆全挂车所组合 的汽车列车。
特种汽车列车:载荷为单件式,并分别加在牵引车和挂车的桥式平台上,并通过载荷本身把车辆连接起来的汽车列车。如大件园木和大型管件运输车等。
半挂车汽车列车:由半挂牵引车与一辆半挂车所组合的汽车列车。
军用半挂汽车列车的编配任务是运载各种工程机械、履带车辆以及坦克和导弹等武器装备。按半挂装载质量Ge的大小可分为轻、中、重三个等级。我军曾编装了轻、中两个级别的半挂列车。远达牌轻型列车主车驱动型式为6×6,半挂车系双轴。汉阳中型列车,主车驱动型式亦为6×6,半挂车系三轴,其它参数见表1-9。
根据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标准汽130—59和专业标准ZB/T T50005—89的规定,汽车产品(包括军用汽车)型号由企业名称、车轴类别、主要参数、产品序号、特种车类别以及厂定代号等6个内容组成。参见图1-1。在图1-1中的符号其意义如下:
图1-1 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
特种车类号一栏,若属非特种车则须取消。
1. 型号编制说明
(1)主要参数系指最大总质量(t),车辆总长度(m)和发动机的排量(L)。
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应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当客车总长度小于10m时,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轿车发动机的排量,其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十倍的数值表示。
特种车及特种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系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要参数的数字修约应符合《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主要参数不是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应以“0”补位。
(2)产品序号是产品主要总成变更等不断改进的标识号,数字应由0、1、2、…依次使用。改进后的产品若主参数超过原定型产品的10%,则应改变代号。若因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产品序号。
(3)特种车类号是特种车结构和用途特征的代号,第一字母为结构特征代号,参见表1-5。后两字母为具体用途特征代号。
(4)企业自定代号是同种汽车结构略有变化,(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头、凸头、左右置方向盘等)的标识号,其位数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不属结构变化。不应给予自定代号。
2. 型号编制举例
例1:第二汽车制造厂首次生产的总质量为9292kg的载重汽车,其型号为:EQ1090。
例2:陕西汽车制造厂首次生产的总质量为18830kg的越野汽车,其型号为:SX2190。
例3:第三四0二工厂第二次改进生产的总长度为9.11m的骊山牌客车,其型号为:LS6911。
例4:松辽汽车厂第二次改进生产的总质量为2390kg的厢式救护车(特种车),其型号为SL5021XJH。